本报讯(徐晓鸽)为响应消费者诉求,化解纠纷,近日,潢川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原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匡某某(系销售代理商)购买被告上海某公司生产(系生产商)的制冷设备。2022年3月1日上午,匡某某安排两名安装人员将原告购买的制冷设备安装在原告指定的放沼气设备的机房中。3月2日,案涉设备所在房屋发生爆炸。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故诉至潢川县法院。
经审理,在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初步举证证明原告因产品缺陷受到了损害这一基础事实,被告上海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匡某某作为销售者,其在向王某某销售案涉制冷产品时,未指派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人员安装制冷设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安装人员或其本人将该安全使用方法告之过王某某,故其应就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当安装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计款126323元;被告匡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