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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人居环境 创造美好生活


——《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刍议

□崔俊敏

全省首部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地方性法规《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人居环境是与人类生存活动密切相关的地表空间,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场所。一个国家和社会,无论其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如何,人居环境都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规则制度和人们文明素养的标志,也是其社会生机活力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后,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把“宜居城市”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2年)》,在此基础上,2021年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重视城乡人居环境,开展人居环境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任务。

2021年信阳市委市政府站在统筹城乡关系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提出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既包含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等硬环境,又包括居民收入状况、文化环境、交流沟通便利程度、就业状况等软环境。两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城乡人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仅有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需要把治理过程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的层面,成为公共性规范。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一文中指出:“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把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治层面,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提供法治支撑。

人居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人居环境治理是正外部性行为。当前我国已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要不断增强人居环境治理的正外部效应溢出,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住环境美化、交通交流便利等需求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居民文化需求和高质量就业需求。高质量就业不仅提高收入,也是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依托,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题中之义。目前,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人居环境整治的要素和制度保障主要聚焦在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绿化美化上,对于如何通过人居环境治理促进高质量就业还有一定的差距。

从经济学角度看,高质量就业不是简单的有活干,也不是简单的就业人数的增加,而是要能满足劳动者的期望和需求,使得劳动者能够在收入、社会地位和尊严方面得到提升。高质量就业应该是劳动者满意的就业。因此,实现高质量就业,在人居环境治理过程当中,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要求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为价值追求和以法治规范为基本遵循来思考问题、指导行动的一种思维方式,具有天然的人民主体价值内涵。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根本目的。因此,人居环境治理的内容、成效、持续性等,与责任主体的法治思维息息相关。

城乡人居环境治理责任主体法治思维养成需要内在自省和外在教育。《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责任区管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法律责任。对于《条例》的内容,人居环境治理各级责任主体首先要学习、熟知,树立法治思维。人居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具有法治思维才能引导形成法治共识,进而形成社会共同接受的法治方式。其次利用各类载体进行《条例》的宣传和普及,把普法、执法、司法有效贯通起来,从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完善居民参与、监督机制,让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成为有法治保驾护航、公众主动参与的民生工程,实现生态良好、生产高端、生活更好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共信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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