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名誉纠纷靠强执 失信限高齐上阵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某与申请被执行人周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豫152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为被告周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澄清案涉欠条已清偿的事实,并向原告袁某道歉,澄清事实及道歉的消息存续十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
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面谈等方式初步了解到双方曾是朋友关系,但因该名誉权纠纷导致双方关系交恶,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履行判决,因此案件承办人迅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被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另外案件承办人也对其进行劝解,释明法理,如不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便会在媒体平台上曝光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最终,在多次调和劝解下,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自己全部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一场名誉权纠纷案到此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人深入了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矛盾,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情况下,通过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瓦解被执行人心理防线,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及受尊重程度,名誉权强制执行的成功,警示着每个人应当对自己所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
案例二 淮滨县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被告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淮滨县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报酬纠纷导致双方矛盾对立,屠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陈某20000元执行款,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淮滨县法院第一时间向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屠某对此置之不理,且态度强硬。为尽快做到案结事了,提高申请执行人司法获得感,案件承办人依法对屠某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随后又通过淮滨县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对其社会曝光。最后屠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该案执毕。
【典型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执行举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托跨部门系统监管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不断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监督力度,让“老赖”不敢赖账、不想赖账,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案例三 潢川县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雷某与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潢川县法院依法作出(2023)豫1526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董某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雷某于2023年5月10日向潢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6月18日,潢川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董某因被纳入失信影响日常生活,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7月30日偿还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0775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而后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某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及时修复个人信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失信惩戒案例,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对其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迫于惩戒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保障了案件顺利执行,体现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 失信信息曝光 主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关于余某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豫15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为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某欠款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案件承办人通过多次电话联系的方式敦促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停推脱自己的还款义务,有逃避法院执行的想法。案件承办人迅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案件承办人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上曝光其失信信息,并在当地两处公交站台张贴张某的失信大头贴。最终,在失信曝光的压力下,被执行人张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终于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人精准打击被执行人软肋,用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不断升级失信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逐步施压,同时利用失信曝光这一措施,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顺利化解案件纠纷,为提升执行质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案例五 息县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与葛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息县法院,息县法院作出的(2023)豫1528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葛某某支付罗某款7425元。
【执行过程】
因葛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息县法院依法受理。葛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微信对外发布。葛某某看到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解除失信。随后在执行法官的指引下,葛某某当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葛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微信对外发布,深感羞愧,这不仅让葛某某面临工作上的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警示。在息县县委、县政府的牵头下,息县法院联合多家签署《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健全协助执行机制,拓展失信惩戒范围,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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