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宣萱
近日,光山县某村委会发现路上有一棵枯死梧桐树,既影响美观,也带来安全隐患。该村委会上报后决定予以砍伐,以消除隐患,并将砍伐工作交由汪某、余某负责。不料砍伐时蔡某骑着电动车路过,被梧桐树砸中受伤。
蔡某父母多次联系汪某、余某及该村委会商讨赔偿事宜均未得到答复,遂起诉至光山县法院。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汪某、余某在砍伐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围挡或防护措施将施工现场与正常通行的道路隔离,即进行电锯作业砍伐,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梧桐树所有人为某村委会,因其将砍伐工作承揽给无相应资质的汪某、余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蔡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施工路段本应认真观察、谨慎通过,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汪某、余某和某村委会与原告的责任比例为5∶2∶3,并以此比例划分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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