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强
近日,家住外市的刘先生(化名)来到罗山县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民一庭法官的手中,感谢法官高效办案、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先生和李某(化名)等人带着自己的施工机车一起在朱某(化名)的工地做建设工程项目。期间,刘先生因有事需要处理,离开工地一段时间,等他回来后,发现自己的铲车被工地上的李某卖掉了。
李某解释因为项目承包人朱某拖欠自己的工钱,他在与朱某联系的过程中,朱某称该车辆属于朱某自己名下,为追回欠款,他才将其处理卖掉。而不巧的是,项目承包人朱某已离世,双方无法进行对质,确定该铲车的所属权。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刘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经过认真研判,法庭认定是被告李某将原告刘先生的铲车出卖,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先生装载机(铲车)损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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