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传仁 夏训巍 李建超
“我做梦都没想到,你们能帮我把被拖欠2万多块钱的工钱要回来,让我大半年的活没有白干……”近日,淮滨县装修工人王师傅向回访办案检察官感激地说。
事情还得从一次送法下乡说起。2023年1月份的一天,淮滨县检察院干警在该县新里镇周小庄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时,发现一个相貌朴实的中年汉子在咨询台前徘徊着。
“老乡,你好,你是不是有什么法律问题想咨询?”该院干警赶紧迎了上去。
“是的,是的,我现在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你们看看能不能帮我解决了!”
通过沟通交流,该院干警了解到,来访者王师傅是一名装修工人。农忙时在家种地,农闲来城区务工。2022年6月,王师傅在淮滨县某小区给业主赵某装修了一套房屋。王师傅出具报价单为47000元,装修完工后,赵某仅支付了22000元。事后,王师傅多次向赵某要求支付剩余尾款,但赵某却以工程质量微小瑕疵等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尾款。为此,王师傅苦不堪言,已对追要欠款的事心灰意冷。看到检察官在家门口开展送法宣传后,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来咨询一下。
“老乡,你放心,如果情况属实,我们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方式帮助你追要被欠的工钱。”该院干警一边安慰王师傅,一边让其详细介绍了情况。2月8日,王师傅向淮滨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申请后,为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做细做实,淮滨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办理此案。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走访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了王师傅反映情况属实。
办案检察官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王师傅为赵某的房屋装修,提供了劳务,房屋装修费用出具有报价单。赵某装修尾款未及时支付,损害了王师傅的合法权益,赵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王师傅为其装修房屋的费用。
4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支持了王师傅的诉讼请求,经综合考虑减免3000元,当庭判决赵某支付王师傅剩余的劳动报酬22000元。
法院判决后,办案检察官联合办案法官趁热打铁,再次向被告释法明理。赵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向王师傅表示了歉意,并将工钱尾款支付到位。
“农民工讨薪难是基层社会治理不容忽视的问题,而检察机关把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通过支持起诉,为农民工开辟了又一维权渠道,让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腰杆更硬了。我要为检察机关点个赞。”获悉此事后,市人大代表孙秀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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