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信阳毛尖茶文化,保护和提升信阳毛尖茶品质,加强信阳毛尖茶品牌保护,促进信阳毛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阳毛尖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下,采自当地传统的茶树群体种或者适宜的茶树良种的幼嫩芽叶,采用信阳毛尖茶加工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细、圆、光、直、多白毫、香高、味浓、汤色绿”的品质特征,符合信阳毛尖茶标准的条形绿茶。
信阳毛尖茶加工工艺包含传统手工炒制工艺和机械炒制工艺。传统手工炒制工艺包含鲜叶分级、摊放、生锅、熟锅、初烘、摊凉、复烘、毛茶整理、再复烘等工序。机械炒制工艺包含鲜叶分级、摊放、杀青、揉捻、解块、理条、初烘、摊凉、复烘等工序。
第四条 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品牌保护、绿色发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保护和管理事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信阳毛尖茶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信阳毛尖茶产区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是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广电旅游、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阳毛尖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信阳毛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指导信阳毛尖茶产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金等措施,形成多方投入共促发展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信阳毛尖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
第十条 每年信阳毛尖茶春季鲜叶的实际开采日根据当年信阳群体种及其他主栽品种的茶树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定期发布有关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信阳毛尖茶文化的宣传。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信阳毛尖茶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信阳毛尖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
支持信阳毛尖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研学、交流、传播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信阳毛尖茶文化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信阳毛尖茶传统老字号文化、红色文化、地名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信阳毛尖茶文化。
加强对信阳毛尖茶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加大信阳毛尖茶文物的征集力度,通过举办陈列展览、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推动信阳毛尖茶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支持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艺、茶会、茶俗等茶文化交流及赛事活动,挖掘、整理、传播以茶歌、茶舞、茶诗等为载体的优秀茶文化,推动信阳毛尖茶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支持信阳毛尖茶文化研究与应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举办信阳毛尖茶手工炒茶赛事活动,加强信阳毛尖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
对长期从事信阳毛尖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信阳毛尖茶制茶大师”。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信阳毛尖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信阳毛尖茶评茶、茶艺、茶叶加工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支持信阳毛尖茶企业挖掘信阳毛尖茶传统文化内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鼓励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体系。
第十七条 支持茶旅融合发展,将旅游元素融入茶园建设,开发茶文化旅游产品,塑造茶旅融合品牌,推动茶区景区、茶旅品牌、茶旅文化、茶旅康养一体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茶旅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城市茶文化主题景观。
第十八条 支持信阳毛尖茶产区内茶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信阳毛尖茶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信阳毛尖茶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依法保障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整合资源和生产要素,改进种植加工技术,提升产能和品质。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信阳毛尖茶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信阳毛尖茶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信阳毛尖茶企业上市。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得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资金保障,做好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鼓励信阳毛尖茶生产者选用本地茶树良种。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科研部门应当建立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圃,进行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及时更新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开展以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为母本的良种选繁育,推动信阳茶树品种良种化。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信阳群体种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立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信阳毛尖茶标准化建设,完善信阳毛尖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信阳毛尖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生产经营者建设绿色、有机茶园,推动绿色、有机茶园及产品认证,及时发布认证信息,提升茶园种植管理水平。
信阳毛尖茶产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适时开展茶树提纯复壮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生物、物理、生态调控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使用有机肥。
建立茶园病虫草害测报系统,监测分析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和规律,实现病虫草害精准防控、有效防治。
第二十八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茶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信阳毛尖茶产区范围内农药、肥料等的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阳毛尖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信阳毛尖茶产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信阳毛尖茶的影响。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美豫名品”,形成信阳毛尖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格局。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名优产品的商标或者标识依法予以保护。
支持信阳毛尖茶加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互认清单。
第三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服务,帮助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推动信阳毛尖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信阳毛尖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信阳毛尖茶。
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茶叶经营者销售形似信阳毛尖茶的茶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及产地。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阳毛尖茶品牌的保护,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或者不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奖信息,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阳毛尖茶市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的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信阳毛尖茶,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由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于信阳毛尖茶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溯源二维码、防伪信息等内容。
鼓励生产经营者加强信阳毛尖茶的溯源管理,积极应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溯源功能。
未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在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信阳毛尖茶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九条 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获得信阳毛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后,应当申请印制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阳毛尖茶交易和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包装销售信阳毛尖茶应当加贴而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信阳毛尖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及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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