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钰莹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村规民约历来都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层治理有效方式,北宋时期“蓝田四吕”制定的《吕氏乡约》是较早系统成文的村规民约,目前,如浙江衢州市上洋村、广西河池市合寨村、福建福州市百户村等多地,都形成了符合村情民意的治村“法宝”,推动乡村产业、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等方面向好发展。
同时还应看到,许多村规民约还存在流于形式、千规一面等问题,没有“接地气”地深入群众,何谈“有人气”地凝聚人心?村规民约贵在落实。正如上洋村书记黄岳华所说:“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
要使其落地见效,首要是尊重村民在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中的主体地位,让农民说话,从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出发,找准村民根本利益、村庄长远发展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交汇点、结合点,画好同心圆。上洋村因时制宜,多次修订村规民约,向内统一思想,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扫除“后顾之忧”,就是很好的示范;其次是要发挥村“两委”班子和关键少数作用,带头示范、执行;再次是要刚性制度和柔性引导相结合,“软硬兼施”,避免泛泛而谈。例如,针对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现象,就可以提出明确的操办规格,确立具体的参照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如此,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接地气”“有人气”,更加管用、好用。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