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龙
2019年4月12日杭州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锋、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约车合作协议,约定杭州某租赁有限公司为被告何某锋从萧山某银行汽车分期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152990元。
因被告何某锋到期未偿还借款,杭州某租赁有限公司为被告何某锋代偿了33440.28元,但被告何某锋长时间未偿还代偿款,杭州某租赁有限公司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在商城县法院向被告何某锋追偿代偿款。
收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困难,急需收回款项,且双方当事人无法来到法庭现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耐心向被告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在网上庭审中,被告何某锋与原告成功达成调解意见,并通过网上庭审系统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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