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丽娅
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先行性、试验性、实施性、补充性作用。
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迈上新征程,立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和本质要求,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更加完备、统一、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各项工作和社会各个方面都有良法可依。地方立法应磨砺以须,倍道而进,围绕“立什么”“怎么立”的问题,科学谋划推进立法工作,做到始终紧跟时代步伐、紧盯发展实践、紧咬改革硬骨头、紧扣中心大局,紧贴人民需求,为中国之治筑牢良法根基。
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正确。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地方立法要紧密围绕“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市之重者”,做到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的重大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积极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执行党组请示报告制度,使党的立法决策建立在广泛真实的民意基础之上。
要完善体制机制,凝聚立法合力。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抓好选题立项,探索“立法前评估”制度;组织协调、加强指导,做好起草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提前介入到调研、起草、论证等立法活动中,协商解决重难点问题,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偏向,将重大分歧统一在起草阶段;深入调研、强化论证,提高审议质量。建立论证咨询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可以实行隔次审议或三次审议,保证充分的调研论证和修改时间。
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完善公众有序参与机制。建立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协商,广泛体察民情、汇聚民意、集聚民智,使立法接地气、冒热气。建立代表履职信息库,有重点地选择有意愿有能力代表参与立法活动,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要坚持问题导向,激活创新动力。制度创新是地方立法最鲜明的品格,实践是创新的源泉。立法工作越到基层越具体,越需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立足解决问题,找准解决难题的突破口。加强“小快灵”立法,切口要小,按照“急用先行、突出特色、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要求精准立项,“一事一立法”;条文要少,表达要精炼。篇章结构上,不追求体例完整“大而全”,管用几条写几条;举措要实,紧扣问题关键,精细设计规范,确保解决方案务实有效。注重收集资料,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寻求解决共性问题的制度先例和创新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对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社会影响充分论证评估,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和政策协调性;速度要快,对立法项目进度精细化管理。细化时间节点,强化跟踪督促,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
要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坚持依法立法,严守“合法性”底线,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警惕立法“放水”或任意加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通过建立报备情况核查通报制度、纳入政府法治考核体系等多种形式,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办法明确职责、标准、程序、处理、反馈公开等内容;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开展全面清理和有重点的专项清理;加强人大同部门之间联动和指导,在各级人大机关之间开展理论研讨、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经典案例和工作思路的交流;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升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
要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是对高质量立法的具体要求,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立法工作上的体现。系统思考、全局谋划、统筹推进,加强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社会民生、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做到体系完备统一,不留白、不缺位、不冲突。系统内部要加强协作,实现功能互补、共同发展,包括加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协同、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协同、法律和道德的协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软法与硬法的协同,等等。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应着力推动相邻省市一体化发展的区域协同立法、促进同流域系统治理的共同立法。因时因势、灵活利用立法形式,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既要做好加法,及时确认新成果、吸纳新经验,保持适当前瞻性;又要做好减法,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侵犯公民权利的规范,为改革扫除障碍和阻力,保持社会经济发展活力。
(作者单位:中共信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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