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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桥区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1年12月23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称,平桥区某超市经营的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一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粉条50斤,销售了40斤,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9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潢川县某加油站经营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2022年5月7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加油站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没收不合格油品1695.32升,没收违法所得1756.55元,并处罚款49111.9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潢川县某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E92#车用乙醇汽油(VI)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E92#车用乙醇汽油(VI)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信阳某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2年1月12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信阳某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对信阳某整形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牌中的内容为“XX医疗美容 完美蜕变就选XX”等广告语,且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潢川县某复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

2022年7月26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复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830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复肥厂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的有标称—炮轰浓缩肥(规格型号:N-P2Q5-K20,29-12-9)、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28-P2Q56-K206)、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30-P2Q55-K205)等肥料,无产品合格证,经委托产品质量检测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淮滨县某宾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

2022年3月23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某宾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某宾馆仍未对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2年4月6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6瓶,罚款7万元。

2022年3月10日,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某商行经营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6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城县XX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七: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东路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2021年8月4日,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人举报,在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购买的“二分钱红薯络”有两个生产日期。平桥区市场监管局立派出执法人员对信阳市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XX路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二分钱红薯络”共8袋,封口处一面有冲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另一面封口处有喷码(202103057)的日期。平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二分钱红薯络”8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

案例八: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销售涂改使用期限行为化妆品

2022年2月,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电话举报信阳XX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的超市销售化妆品存在涂改使用期限。浉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有4个品牌系列的18种化妆品,共计69瓶(盒),以上化妆品标注的使用期限均有涂改痕迹,并随即立案查处。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65.5元,没收违法化妆品69瓶(盒),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XX美容外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2年3月,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XX美容外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均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90支,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例十:信阳市XX医院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

2022年6月27日,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XX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在2021年期间,将部分普通三人间床位费标准为每人每天9元,实际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存在超过收费标准问题。浉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71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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