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晔)近日,淮滨县法院办理一起因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该单元房间进户门按设计要求是向室内开的门扇,被告滕某在房屋装修时却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李某认为滕某私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故将滕某诉至法院,要求把进户门重新安装朝室内方向开门。
淮滨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令被告滕某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开入户门,重新安装由外向内开入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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