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春杨)日前,江苏省盐城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洪某马不停蹄地从盐城专程赶到信阳,为信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朱峰送上一面锦旗,感谢信阳中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盐城市政协委员、曾担任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和第十一届全国妇代会代表的本案盐城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陈某,在收到该案电子送达判决书后表示:“9月27日上午二审开庭,28日出判决,29日送达,为信阳中院的办案速度点个赞!扑下身子听民意,司法为民办实事,这样的评价用在平桥区法院前进法庭副庭长蒋荟和信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朱峰身上,很贴切!”
省某车辆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盐城某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分别签订了合同价为400万元和2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在后年交付使用。时隔7年,该车辆公司以购买的设备价格虚高为由,将盐城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设备损失和利息。该案几经辗转分到信阳中院进行重审二审。经过承办法官朱峰积极沟通了解、认真研究卷宗,以及信阳中院专委会谨慎审议讨论后,二审驳回了车辆厂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定购合同纠纷,原告为信阳市本地企业,被告为江苏省盐城企业,虽有地域差别,但在市场活动中都是平等主体,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信阳中院秉持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原则,公平公正、高效快捷审理审结该案件,充分展现了审判工作维护诚信、保护权利、保障发展的正面作用,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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