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丹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起源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试点方案,随后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2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增加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审判组织和管辖进行规范。随着多部单行法的修订,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呈现逐渐扩展趋势。
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分为纯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种,受案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烈保护和其他领域。
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难点
立法不完善,法律层面的制度供给需提高。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工作中有些问题无明确规定,法检两院在公益诉讼一些问题的认识上仍有分歧存在,亟须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调查鉴定存在困难。当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少,鉴定周期长、标准不一以及费用过高等问题叠加。办案精品化还需增强。作为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公益诉讼开展时间短,专业性强,典型性、引领性的案件占比还需提升,高标准、严要求、求实效、树典型的办案理念还需牢固树立。
检察公益诉讼完善的对策建议
不断完善健全立法,推动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发展。当前的公益诉讼立法还不够细、不够深,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诸多争议问题无法律规制,只能探索前行。笔者倾向于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托,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的意见,建议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实际,对公益诉讼开展实践细则与要求进一步明确,解决法检争议焦点,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
以专项活动为抓手,解决社会难点。建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社会热点,推动各领域专项活动深入发展,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社会效果好的公益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难点根治。
探索试行检察公益诉讼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守护人,起诉不是最终目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恢复和有效救济才是最终落脚点。为缓和对抗,实现多赢,笔者认为,适用暂缓起诉是公益诉讼发展的一个探索方向。如果实现公益救济目的就不再起诉,如未能实现就依法起诉。此制度应主要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穷尽手段积极履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实现整改,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得到修复,可以考虑暂缓起诉。整改结束后,可邀请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协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过听证程序和独立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依法起诉。暂缓起诉制度在制度层面上不用程序倒回就实现了公益目的,运用适当可提升公益诉讼影响力和效率。
推动科技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调查取证能力。建议尝试整合办案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办案一体化机制作用,建立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探索“检、警、技”一体化办案模式,成立一体化专业办案团队,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建设。同时走科技化道路,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发挥实验室辅助办案作用,对常见的环境污染、有害食品残留、水质污染检测等侵害公益常见领域进行快速检测报告,提升公益诉讼案件的勘验取证效率,为检察公益诉讼插上科技“翅膀”。
检察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开展时间短、任务重,创新与探索在路上。信阳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出击、大胆创新,不断推进公益诉讼的全面深入发展,满足老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价值,为奋力谱写“美好生活看信阳”绚丽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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