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二十四、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七十)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政策
1.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收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收3个月租金。
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
3.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实际承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适用范围: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
受理单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享受方式:免除或减半征收
咨询电话:国有企业房屋:市财政局产权科 0376-6699479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0376-6699082
(七十一)支持各地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适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承租农村集体资产、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主体减免部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出租租金
适用期限:2022年年底前
受理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人:丁立平
咨询电话:0376-6693777
(七十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22年对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可按减免租金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
适用范围:减免租金的各类出租人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减免租金书面声明、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和“10011608”申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电话:12366
二十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纾困支持力度
(七十三)执行省定交通运输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航空产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争取中央资金对信阳起飞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航局
责任人:朱时锋、霍宏、王文辉
咨询电话:0376-6261299、0376-6365001、0376-6699508、0376-6368327
(七十四)建立失信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救济机制政策
建立失信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救济机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通信用服务窗口,开通受疫情影响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加强政策解读和材料指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及时推送至上级,做好企业满意度回访工作。
1.企业信用修复: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
2.信用修复流程:企业在行政处罚公示期满后,登录“信用中国”搜索企业名称,提交在线修复申请,选择受理地点、失信程度及修复方式,按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及修复方式填报提交所需材料。信用修复材料: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材料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行政处罚公示期: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期为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期为最短6个月,最长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内不可修复。
适用范围: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享受方式:自行申请
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企业信用服务窗0376-6369748
二十六、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七十五)交通领域白名单申报政策
积极申报交通运输行业省、市、县三级白名单企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入库白名单企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落实相关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四保”企业物流成本,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适用范围:纳入省、市、县三级的白名单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0376-6262067
(七十六)重点企业保通保供政策
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车辆通行管理举措,为重点企业车辆通行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重点客货运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0376-6262067
(七十七)全力保障运输通道畅通政策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适用范围:客货运汽车司机、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疫情期间
受理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信阳分行,邮储银行信阳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阳分行,各农商行、农信社,各村镇银行,各保险公司。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信阳银保监分局 0376-6787951
(七十八)全力保障交通运输路网畅通政策
畅通大动脉、促进微循环,不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拓展绿色通道使用范围,优先保障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鲜活农产品和跨区作业农机等运输车辆通行。
适用范围:信阳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 0376-6262067
二十七、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
(七十九)“一企一策”协调解决头部企业和重点企业关键原辅材料采购、零部件配套、设备运输、资金等问题,以点带链、以链带面确保产业循环顺畅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人:周永兵
咨询电话:0376-6366508
(八十)支持龙头企业构建本地产业链生态体系,常态化开展产业链企业和产品对接,带动配套企业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配套水平。2022年12月底前组织10场产销对接活动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
受理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人:周永兵
咨询电话:0376-6366508
二十八、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十一)积极争取国家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资金,加快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提升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类项目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0376-6365013
(八十二)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产业发展,对国家、区域物流枢纽和省级以上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范围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高标准第三方仓储、智能化仓储设施、保税仓储等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类项目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0376-6365013
(八十三)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政策
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积极创建省级县域示范性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示范性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寄递物流融合公共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县区商务部门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初审上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电商科 0376-3019533
(八十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政策
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以及预冷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补助标准单个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适用范围:非国定脱贫县区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适用期限:2022年6月1日-2022年12月30日
受理单位:非国定脱贫县区农业农村局
享受方式:自主申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
咨询电话:市场与信息化科 0376-6693782
二十九、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八十五)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政策
鼓励引进省外、境外资本(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项目以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1.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
2.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投资人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适用范围:信阳市辖区内新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或存续的外资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至2025年
受理单位:市商务局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申报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外资科 0376-3019535
三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八十六)创业开业补贴政策
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
适用范围: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八十七)创业运营补贴政策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运营补贴。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适用范围: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八十八)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政策
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业创新。每年进行市级推荐,遴选一批优秀初创项目上报,最终由省里组织专家评审,选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四个档次不等的资金扶持。同时,每年由县级推荐,由市里评选市级优秀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适用范围:经评审认定的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市、县优秀项目,应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优秀项目条件。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八十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中小微企业,或者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适用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3.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4.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九十)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已经人社部门认定,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适用范围: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见习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九十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1200元/人、四级/中级1600元/人、三级/高级2000元/人、二级/技师4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适用范围:脱贫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脱贫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及垫付就业技能培训费用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三十一、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九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摘要
全市全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以上。
适用范围:全市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务工服务办公室
享受方式:免费享受就业对接服务
咨询电话:0376-7676823
(九十三)加大灵活就业人岗撮合对接力度政策
在市区内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零工市场和小型“零工驿站”,举办灵活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
适用范围:大龄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务工服务办公室
享受方式:免费享受就业对接服务
咨询电话:0376-7676823
三十二、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
(九十四)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评价力度政策
1.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大力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组织停工待岗职工参加在岗转岗技能培训。
2.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可由本行业、本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单个企业牵头,申请组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4.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适用范围:按规定开展培训、评价活动,符合补贴条件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培训教育科 0376-7676297
(九十五)加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力度政策
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按规定开展培训、评价活动,符合补贴条件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人社局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培训教育科 0376-7676297
三十三、加大返乡下乡创业就业力度
(九十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园区、项目)等创建评审政策
在全市范围内评审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各10个,选树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10名。
适用范围:
1.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乡镇。
2.公共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和相关创业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园区。
3.我市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两年以上、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项目。
4.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有外出务工经历、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形象好的返乡下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务工服务办公室
享受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咨询电话:0376-7676823
(九十七)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政策
加强与我市各用人单位对接沟通,多渠道挖掘收集就业岗位,及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发布,组织举办招聘对接活动,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适用范围:全市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劳动力。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务工服务办公室
受理方式:免费享受就业对接服务
咨询电话:0376-7676823
三十四、持续优化就业公共服务
(九十八)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对接活动政策
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广大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好精准、快捷的就业对接服务平台。
适用范围:全市有用工需求用人单位和有求职需求的农民工、大学生等各类求职人员。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务工服务办公室
享受方式:免费享受就业对接服务
咨询电话:0376-7676823
(九十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其中300万元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范围: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省辖市、县(区)两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授权的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三十五、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一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逐月发放。
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直及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任意社保窗口均可受理
咨询电话: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0376-6369814
(一百零一)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助资金政策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资金。
适用范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办)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
咨询电话:市民政社会救助科0376-6365115
(一百零二)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统筹推进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完善落实粮食、成品粮油、猪肉、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人:胡皇皇、郭珂、丁立平、黄玉武、张向阳
咨询电话:0376-6365028、0376-3019516、0376-6693777、0376-6381580、0376-6312018
三十六、牢牢守住长周期不发生规模性疫情反弹的底线
(一百零三)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犹豫不动摇,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坚持常态常备科学精准、防线前移、关口内置、划小单元、群防联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永久性方舱医院和大型集中隔离点建设,建立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不断提升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水平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人:许书动
咨询电话:0376-6565098
三十七、切实做好防汛工作
(一百零四)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在2022年主汛期前全面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查漏补短完善应急预案,抓住紧急避险、紧急抢险两个关键环节开展演练,对汛情雨情险情提前三天研判,应急抢险提前两天预置力量,应急避险提前一天完成转移,坚决守住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底线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利局
责任人:邸世忠、张雨
咨询电话:0376-6365781、0376-6272202
三十八、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百零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民航、燃气、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隐患排查整治
适用期限:2022年10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人:邸世忠
咨询电话:0376-6365781
(一百零六)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2022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整治
适用期限:2022年9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张立英
咨询电话:0376-7639993
(一百零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深入推进“打非治违”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人:邸世忠
咨询电话:0376-6365781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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