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申报享受
咨询电话:12366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申报享受
咨询电话:12366
(三)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申报享受
咨询电话:12366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享受
咨询电话:12366
(五)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适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六)制造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适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
受理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方式: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八)加强退免税风险防范,紧盯“恶意造假、团伙骗税”,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人:胡伟
咨询电话:12366
二、提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九)提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政策
财政部要求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专项债券使用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22〕42号)文件要求,适度加快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工程建设和债券发行支出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债券发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有效衔接、接续滚动的长效机制。在举债空间允许的前提下,各地经省级发行评审通过、纳入全省专项债券储备库项目的当年债券发行需求额力争常态化保持在前两年年均发行额的3倍以上。
专项债券债贷组合有4个标准限定:
一是收益性质的限定,项目收益必须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这个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因此,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不可以做债贷组合。
二是融资条件的限定,可以开展市场化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项目自身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的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的规模要限定在剩余专项收入规模允许的范围内。
三是项目单位的限定,可以开展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允许。
四是风险防控方面的限定,要求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适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享受方式:自主提出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科 0376-6699006
(十)建立全市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常态化制度,持续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依规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按要求向国家、省报送推荐项目,及时做好已安排发行项目进展情况调度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责任人:吕飞、霍宏
咨询电话:0376-6365012 0376-6699076
三、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十一)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激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区)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规模,切实提高资金池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对各地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考评奖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地财政投资资金额(占20%)、资金投放周转率(50%)、支持小微企业户数(30%)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靠前的市县,结合财政投资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资金池规模。此项工作由工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担保机构组织申报,联合财政部门向上申报。
适用范围: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并正常运营的市县(区)
适用期限:2020年起,3年至5年
受理单位:市、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享受方式:奖补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企业科 0376-6699050
(十二)加强与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确保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对我市业务支持政策全部运用到位、尽早落地见效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霍宏
咨询电话:0376-6699076
(十三)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
2021年至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进行奖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此项工作具体由工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联合财政部门向上申报。
适用范围: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适用期限:2021年至2023年
受理单位:市、县(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享受方式:奖补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企业科 0376-6699050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政策
政府采购项目中提高小微企业的中标比例。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3%-5%的价格评审优惠。货物项目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的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服务和工程项目投标企业本身为小微企业就可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
享受方式:投标即享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0376-6699188
(十五)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提高中小企业的中标比例,将政府采购项目中部分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投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免投标保证金。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
享受方式:投标即享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0376-6699188
五、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十六)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费用。
适用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中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
1.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均到2022年底。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受理单位:信阳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0376-6500153
(十七)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5个特困行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授权参保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缓缴申请进行核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申请缓缴企业在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
享受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任意社保窗口均可受理
咨询电话: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0376-6369814
(十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继续执行1%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0.7%,个人0.3%。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单位
适用期限:2023年4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享受方式:直接享受
咨询电话: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0376-6369814
(十九)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
1.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适用期限:
1.5个特困行业及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17个困难行业。
2.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受理单位:授权参保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缓缴申请进行核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申请缓缴企业在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由省、省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
享受方式:
在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社保窗口统一受理,由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
在县区经办机构参保的,按照文件规定由授权参保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缓缴申请进行核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
咨询电话:市工伤保险处 0376-6369812
(二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受理单位:信阳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电话:市工伤保险处 0376-6369812
六、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二十一)稳岗补贴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适用范围: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受理单位:市直及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方式:大型企业通过UK申请享受,中小微免申即享
咨询电话: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 0376-6369814
(二十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于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适用范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持续推进
受理单位: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就业促进工作科 0376-7676806
七、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利息
(二十三)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信用记录良好、有发展前景、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要按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息,银行可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还本付息企业维护正常信用记录,不按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
适用期限:疫情期间
受理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信阳分行,邮储银行信阳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阳分行,各农商行、农信社,各村镇银行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信阳银保监分局 0376-6787951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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