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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护湿地资源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信阳市林茶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国庆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唐 车 童 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昨日,市林茶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国庆就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你谈一下《湿地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全国湿地总面积为8.01亿亩,湿地资源的丰富度和独特性在全球具有重要地位。虽然我国湿地保护成效显著,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定义范围和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湿地保护的上位法,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

《湿地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实践,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立法对系统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问:《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湿地保护法》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65条。总则里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湿地定义、保护原则、管理体制;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包含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第三章湿地保护与利用指出从事湿地开发相关产业的要求,明确了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四章湿地修复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五章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第六章界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明确了制定湿地保护办法的主体和法律实施时间。

问:《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湿地保护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问:《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管理和评价有何要求?

答:确立了湿地管理体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建立了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

建立了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湿地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作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二是明确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问:《湿地保护法》对于湿地占用有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问:《湿地保护法》对于湿地利用有何要求?

答:明确要求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并对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和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

问:《湿地保护法》里提到的“三个不得”“十五项禁止”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三个不得”指:一是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十五项禁止”指: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

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

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问:《湿地保护法》对湿地保护和修复有何要求?

答: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明确了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和措施;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特别规定。

问:《湿地保护法》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答:《湿地保护法》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建立了湿地保护的约谈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问:请你介绍一下我市湿地的基本情况?

答:我市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湿地总面积达78123.22公顷,占河南省湿地总面积的12.43%。目前建有2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0处湿地公园,其中国家级4处、省级6处。纳入自然保护地湿地面积30227.58公顷,湿地保护率为38.69%,湿地总面积和湿地保护面积均居全省前列。“十三五”期间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投入湿地公园建设资金累计达4500万元,开展了湿地保护恢复、退耕还湿、小微湿地修复等多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有效地改善了我市湿地生态环境,实现了湿地生态平衡的良性循环。

问:请你谈谈如何抓好《湿地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答:我市的湿地保护工作依照全面保护、分级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严格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把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在进行分级管理的同时,重点对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加强保护和修复。

今后,我们将加大《湿地保护法》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湿地保护意识。按照《湿地保护法》关于湿地的定义,对全市范围内湿地面积进行全面调查核准,大力开展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区申报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切实保护我市优质湿地生态资源,为塑造“美好生活看信阳”品牌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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