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进行指导,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创建的内容。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五、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中执行公务用餐规定,按照健康、节约的要求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推行自助餐、份餐等标准化用餐。
公务接待应当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
六、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日常教育,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
职工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并对餐饮浪费者进行批评教育。
职工食堂应当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合理确定餐饮食品数量和品种,加强原材料和副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开展餐饮食品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避免因不适应职工需求造成的餐饮浪费。
鼓励职工食堂对餐饮食品标注热量、营养数值,提示职工适量取餐、健康饮食。提倡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提倡提供小份餐饮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七、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师生养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文明习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珍惜食品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餐饮需求,减少因需求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提倡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拼菜、简餐、套餐等餐饮服务。
鼓励学校通过设立节约用餐宣传员岗位、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引导、督促师生养成文明节俭的用餐习惯。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在菜单上标注餐品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半份餐饮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
(三)在点餐、加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时提醒劝导,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打包剩餐;
(四)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在提供宴席服务时,科学设计菜单或者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六)在提供自助餐服务时,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饮食品进行说明;
(七)餐饮外卖平台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九、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打包餐盒。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与宴席举办者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鼓励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十、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材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材进行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十一、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养成珍惜食品、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根据实际需求采购食材并妥善储存、合理加工。
聚餐、宴席和个人外出用餐的,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提倡打包剩餐。
十二、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
十三、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
十四、每年1月为全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
十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各种平台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鼓励建立制止浪费监督员制度,落实“光盘行动”。
十七、公务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本决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职工食堂违反本决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决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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