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英
一起合同纠纷案经历了反诉、上诉,最终于近日在息县法院审结。
几年前,王某分期付款买了一辆自卸式垃圾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抵押给银行。经营一段时间后,王某将车辆卖给李某,双方在《车辆转让协议》中就车辆价款、权属证明、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
协议签订当天,王某就将车辆及行车证交付给李某,李某当场给了现金2万元,剩下的25万元打了欠条。一晃1年过去了,王某突然收到银行贷款催收通知。得知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因为害怕违约罚款,王某代李某偿还了几万元贷款。此后,王某多次催债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息县法院,请求支付其购车款。
庭审中,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称案涉车辆登记的是某公司的名字,王某无权出售车辆。且该车辆系在银行贷款抵押的车辆,没有经过抵押银行的同意转让该车辆,应当认定《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其购车款2万元。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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