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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司法为民暖人心 潢川县法院:耐心调解止纷争


□左 强

民事无小事,执行有温度。近日,罗山县法院执行干警驱车赶往定远乡某村,为行动不便的申请执行人杜某办理领款手续,并送去12万余元执行款,用心用情帮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020年5月,司机陈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某矿业有限公司园区地磅上称重时操作失误,不慎将在车辆旁协助指挥的杜某带摔倒,并致其被车轮碾压。诉前,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杜某已构成六级伤残。

后经罗山县法院判决,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需赔偿杜某12万余元,被告驾驶员陈某需赔偿35万余元,被告某矿业公司需赔偿12万余元。该矿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支付杜某各项损失,但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陈某却迟迟未履行,杜某遂向罗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干警姜坤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到该保险公司位于吉林省。当时正值吉林省疫情防控严峻时期,该公司电话始终无法接通。考虑可能是疫情的缘故,姜坤便在网上搜索该公司其他联系方式,持续联系了一星期左右,终于同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经过线上沟通协调,该保险公司最终将12万余元赔偿款打入法院账户中。

执行干警在通知杜某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时,杜某表示自己身体尚未完全恢复,行动不便,且路途较远,不方便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为尽快帮助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减少路途奔波,姜坤一行驱车40多公里前往定远乡,到其家中帮助办理领款手续。在杜某家中,姜坤一行详细询问了其身体状况和恢复情况,并及时帮助他办理了领款手续,顺利将首批12万余元的执行款项发放到他手中。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你们会把钱送来,还专程来探望我们!”从执行干警手中收到转账执行案款后,杜某激动地说道。

□刘宇环 王登奇

近日,潢川县法院来龙法庭门口停了两辆货车,货物搬上搬下,好不热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陈某是被告蔡某所开超市的供货商,2018年,陈某向该超市供应卫生纸等产品。由于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陈某经常先将货物供给蔡某,再算货款。可是后期蔡某的超市倒闭且合伙人较多,陈某向蔡某一直索要拖欠货款未果,故陈某诉至法院。

来龙法庭受理案件后,庭长谢晖对案情进行梳理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晰且系营商环境类案件,可以使用调解的方式尝试解决,于是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充分征询意见。经协商,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解决矛盾。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不是其本人签字,应由超市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不能只找他;原告则说,之前的合作一直很好,怎么现在不承认?这让案件一时僵持难以解决。

谢晖对原告、被告释明法理,本来所欠货款并不是很多,双方又是长年的合作伙伴,完全有和解的余地。并告知蔡某如果否认该签字非本人所签,应进行笔迹鉴定,同时说明笔迹鉴定的费用及后果,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权利等。蔡某充分考虑后决定由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又对偿还方式及时间产生了分歧。陈某要求蔡某立即支付货款,而蔡某则提出用货物抵付。谢晖接着耐心地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于调解协议签订后20日内被告提供价值货款一半的货物加一半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在约定日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及时交接完货物及款项。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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