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 健 张 豪)“要特别注意本案中的会计、出纳,他们作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财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虽非党员干部,也应当依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日前,淮滨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董瑞玲给某案件办理人反馈案件协审意见时如是说。
为强化对基层办案质量的审核监督,规范备案案件审核工作,该县纪委监委针对基层县乡换届后纪检监察人员调整较大、对案件审理程序不熟、法规条例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制定《淮滨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备案协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职责定位、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业务流程,推进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弥补基层人员力量不足、业务不精短板,保证案件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处理公正,从源头上筑牢案件质量基础,把好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关”。
案件质量是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该县纪委监委围绕“办案程序不规范、取证方式不规范、纪言纪语不规范、立卷归档不规范”四大类问题,改进完善基层案件审理方式,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指导。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办理需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和应当报备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开展协助审理,通过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审核程序手续、文书材料、事实证据,重点协审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是否落实、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审查调查程序是否依纪依法等,达到促进基层查办案件和归卷的程序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办案、审理人员纪法思维、程序意识,从而保障案件质量,力争实现“铁案工程”。
此外,该县纪委监委以备案协审为基础,同步开展以案代训、以审促学,综合运用个案咨询、案件会商、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一些定性复杂、量纪较难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集中会审,问题大家查、意见大家提,对案件涉及的疑难杂症把脉会诊、对症开方、多方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既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又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增强业务指导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深化运用‘一案一总结’工作成果,扎实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零失误、零违反、零偏差,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历史检验。”该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吴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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