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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裁定执行


□赵伟晶

近日,息县法院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某房地产公司作出的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决定一案进行审理后,裁定准予执行。

该案源于某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开发项目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履行人防义务,对于必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建设完成,经责令警告后仍拒不履行建设义务。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遂作出《征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决定》并向其送达,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仍拒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息县法院行政综合庭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当新建民用建筑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同步修建一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客观原因无法修建的,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相应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该公司建设开发项目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且经警告责令后仍未进行补建,对于未建部分应依法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最终,经合议庭合议,对息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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