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县××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0年12月14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书》,反映群众举报新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规收取燃气入户费。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调查,新县××有限公司与该县某小区每位业主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而该公司在收取业主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次向每位业主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安装材料费)3300元。截止到案发之日,对小区的125户业主共计收取天然气入户费41250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第七条和《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新县××有限公司属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安装材料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退还前期违规收取的天然气入户费(安装材料费)。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价格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前期违规收取小区业主天然气入户费(安装材料费)123户共计405900万元。鉴于新县××有限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违规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安装材料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推行柔性行政执法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文件精神,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新县××有限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2息县××农药化肥蔬菜种子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1年4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抽查过程中,对息县××农药化肥蔬菜种子批发中心销售的某品牌硫酸钾复合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机构按照GB/T15063-2009标准检验后,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息县××农药化肥蔬菜种子批发中心于2021年3月,购进10吨某品牌硫酸钾复合肥料。截止到案发时,已将所购进的硫酸钾复合肥销售,经营额24000元,获利2000元。
息县××农药化肥蔬菜种子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复合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8000元的处罚。
3信阳市×××茶叶店销售茶叶伪造产地案
2021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举报,反映信阳市xx市场有人用外地茶叶冒充本地信阳毛尖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在信阳市×××茶叶店发现该店销售茶叶为伪造茶叶产地,遂予立案调查。
经查,信阳市×××茶叶店办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茶叶批发零售。2021年4月,当事人购进四川省产的茶叶共计374袋,又在市场上购买茶叶通用包装,自行罐装并贴上标签进行销售。为能尽快销售和售卖出好的价格,获取更大利益,当事人将自行罐装的上述茶叶标签上的产地一栏均标注为“河南(信阳”。至案发,当事人伪造产地销售茶叶茶获利1630元,货值金额共计28180元。
当事人在销售茶叶过程中伪造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信阳市×××茶叶店销售茶叶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茶叶374袋、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4商城县××教育学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查办专项行动。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格式合同文本评审情况的通报》,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商城县××教育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文本第八条标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1.依法向商城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教育公司招生时只与一位学生家长签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其他家长未签订合同,当事人也未向学生家长说明此事项。
商城县××教育学校有限公司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商城县××教育学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淮滨县××医院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
2021年3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抽检工作,对淮滨县××医院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进行抽样,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437《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的要求。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淮滨县××医院送达《检验检测报告》。
经立案调查,淮滨县××医院于2021年1月13日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100包,进价15.8元/包,除去抽样检验的8包,剩余的92包均使用完毕,没有获利。货值金额1580元。
淮滨县××医院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淮滨县××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1000元。
6罗山县××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1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罗山县××能源有限公司加油机存在计量作弊。当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加油站正在使用中的加油机计量系统铅封已被损坏,并当场对两块加油机主板拆卸、封存。经鉴定这两块加油机主板已被人为改动,计量器具准确度被破坏。
罗山县××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没收违法所得176946.68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7信阳××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5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信阳××医院时,发现该医院在官网发布含有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
经调查,信阳××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信阳××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2021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8平桥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全省范围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中,对平桥区×××有限公司经销的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公司经销的双黄鸡蛋和乡村健康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核查并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予以退回,由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经查,该批次的乡村健康蛋是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双黄鸡蛋是农户处购进,均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两种鸡蛋均已销售完毕。
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平桥区×××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3月3日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5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9浉河区××美容馆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浉河区××美容馆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馆正在经营使用的面膜粉(半袋)、面膜凝胶(半袋)、洗面奶(半瓶)、海藻针(已开封剩余4支)、面部护理套盒(已开封,剩下半盒)均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美容馆的上述化妆品因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厂家资质及进价,且不单独销售,仅给客户护理时使用,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该美容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021年5月,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没收该美容馆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罚款10000元。
10潢川县××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下,对辖区市场重点进行检查。在潢川县××副食店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32瓶、“五粮春”32瓶、“剑南春”24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属假冒其公司的产品。随即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白酒实施扣押措施,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他人处购进以上侵权白酒,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发票、单据证明其合法取得,也无法说明确切的提供者。截止到案发,该批白酒尚未销售,经营额为46470元。
潢川县××副食店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88瓶、罚款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