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月
“老伯,您老慢点走,我们把您送回家。”庭审结束后,新县香山湖法庭庭长曾强双手搀扶着70岁的被告肖某,不时地提醒着。11月26日,曾强一行前往田铺乡河铺村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6月2日,被害人张某因自家砍柴用的木墩子不见了,怀疑是被告肖某拿走的,就到被告肖某家门口叫骂,与肖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期间肖某持棍子殴打被害人张某的手臂等部位,致张某右手臂、右手中指受伤。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肖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后,被告肖某已赔偿张某2万余元,但一再表示自己已无支付能力。经村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剩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5243.29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发现原被告均系古稀老人。为方便原被告诉讼,经考虑,法官决定到离原被告家较近的河铺村村部开庭审理,并邀请了田铺乡司法所干警、村委干部及周边村民参与旁听,监督整个庭审的过程。
庭审中,合议庭按照庭审程序,查明客观事实,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入手,细致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做调解工作。
原被告双方因打架原因争执不下,曾强语重心长地调解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过日子难免会有些矛盾,有事商量着解决,就不至于使矛盾扩大。现在大家都尝到了冲动的‘苦果’,都要各退一步,把之前的事情放下。你们两位相邻的老人和和睦睦安享晚年,多好!”
因被告肖某系困难群众,没有收入来源,案件未能调解成功。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由肖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9600元。
庭审结束时,曾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并提醒在场群众,在生活中遇事应冷静,万万不可意气用事,勿以暴制暴,多一点礼让和宽容,尊法、学法、用法、守法,遇到问题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本案中,双方本是乡邻,且年事已高,却因琐事大打出手,未能冷静沟通、依法维权,导致一方当事人受伤,不仅影响了乡邻团结,还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结果是损人害己“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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