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汝霏)近年来,新县法院致力于保护动物,始终对侵害动物资源及伤害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近期,新县法院刑事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狗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程某均系湖北人,2020年11月至12月,两名被告人共作案4起,毒杀并盗窃居民饲养的狗19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新县法院提起公诉。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且有预谋地毒杀并偷盗居民家中饲养的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某、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金某某、程某盗窃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