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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

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妨害公务案


本报讯(段祖号)8月11日,光山县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光山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奎犯交通肇事罪、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主要对被害人罗某金死亡原因、被告人杜某奎刑事责任能力的重新鉴定及受审能力鉴定的程序及结论进行质证。光山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被害人罗某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8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杜某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光山县泼陂河镇泼凉路黄涂湾路口时,将同向步行回家的被害人罗某金碰撞倒地。杜某奎步行至附近杜某仁家请其帮忙报警。杜某仁随杜某奎一同返回现场查看,见到躺在地上的罗某金后,因未发现明显碰撞痕迹,二人便先后离开了事故现场。

2019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光山县泼陂河镇黄老湾村汪湾组泼河干渠附近发现一具男性尸体,遂将该尸体就地掩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男性尸体系罗某金,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杜某奎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杜某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9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刘某。刘某拒不配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将民警夏某军左脸部咬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夏某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系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罗某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对重新鉴定的程序及结论等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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