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 月)“现在开庭!”日前,随着一声槌响,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新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由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光金担任审判长,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宇出庭支持公诉。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魏某、杨某、刘某、黄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多名被害人因网络诈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被告人杨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银行卡被冻结截图,对其上级诈骗团伙谎称刘某名下银行卡账户资金被冻结,窃取该账户内涉案资金6000元。
庭审中,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10000元至12000元不等刑罚。对5名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后,审判长对5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们能够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后能够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5名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用自己的行动来回报社会。
新县法院负责人说,新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用实际行动诠释“我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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