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为了提升卤制品的口感,王某在卤汤中加入了两颗罂粟壳,主观恶意性不大,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不仅仅具有惩戒作用,还有教育、挽救和感化的作用,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力度的同时,还能感受到温度。”
“王某上有两位老人,孩子还在上学,如果批捕后判刑,那么无疑相当于他家的天塌了……”
7月20日,在固始县检察院举行的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听证会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律师、食药所工作人员、街道社区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6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固始县某乡街道自家经营的卤菜店内,将两颗罂粟壳加在卤汤中制作卤制品,并进行销售。当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卤菜店内卤汤和卤制品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卤汤内罂粟碱含量为9.67ug/kg,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要求。
7月1日,王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王某认罪认罚。
7月7日,案件移送到固始县检察院提请批捕。能否批捕?办案检察官皱起了眉头。“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王某抛弃职业道德,触碰法律红线,不顾及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如何处理?案件移送到固始县检察院后,我们决定举行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固始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亚军说。
听证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王某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深知安全是食品的最低要求,它关乎百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受到谴责与惩罚。但王某文化程度低,仅仅为了生计,添加量少,卤菜并未售出,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固始县检察院认为,王某虽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系初犯,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最终依法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谢谢检察官,我以后坚决不做傻事了,在食品经营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听证会后的第二天,王某特意来到固始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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