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要深刻检讨、反思。我将吸取教训,以后不管何时何地,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还要提醒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4月16日下午,固始县某村委会,当办案检察官对张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张某某感激地说。
2020年12月16日晚上,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固始县成功大道与蓼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正在此地巡逻执勤的固始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在案发当天晚上10时05分提取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89毫克/100毫升。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移送到固始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当天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会邀请了村委会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律师、办案民警等参加,他们一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酒后开车上路,危害自己、危害社会,要杜绝酒后驾车,争做守法公民。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