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段黎明)11月26日,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盗窃二审抗诉案件作出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信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听取案件汇报过程中发现,商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作案工具未依法作出处理。信阳市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抗诉,此案由郭国谦亲自办理。
庭审前,郭国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对主要证据进行了复核,重点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
26日上午,信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郭国谦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先后宣读抗诉书和支持抗诉意见书,就相关事实进行针对性的讯问,同时还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一审判决是否有误发表了出庭检察员意见,并建议二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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