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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闹心的房子


□郭 俊

房子,承载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避风港。当房子和法院有了“交集”,多多少少便有些闹心……

2013年4月,谷某与张某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将联建小区内一套住房以17.3万元销售给谷某。当月,谷某给付房款8.3万元,此后双方因房价款是否全部付清发生纠纷,张某将谷某起诉至潢川县法院。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谷某返还张某房屋、张某返还谷某相应购房款及利息。谷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信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潢川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忠和执行员陶炳礼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审理法官了解情况,送达执行文书,网上查控财产信息,并走访谷某所在地了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和分歧。被执行人声称已经给付余下9万购房款,手中的钥匙就是证明,但对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给付则陈述不清。申请人则表示从未收到剩余购房款,且双方亲属之间因房款之事多次引发“口水战”,导致“见面掐”。双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明显,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涉及法律关系繁多,若强制执行可能造成双方过激行为。

了解情况后,潢川县法院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议,充分了解双方需求及矛盾症结,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如何既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又化解被执行人的心结?李忠认为首先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他组织召开座谈会,希望能找准症结,找到案件突破口,但未取得明显效果。随后,李忠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将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和履行能力告知申请人,引导申请人采取和解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从履行生效判决和挽回损失的角度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通过努力,双方渐渐有了和解的意愿。李忠趁热打铁,就装修款事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最终被执行人同意退还房屋,申请人退还被执行人购房款本息共计12万元,并自愿给付房屋装修款1万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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