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无己 王淑娟
9年前,陈彩华委托朋友购买了息县城郊的一套房产,并通过朋友支付了首付款。经过几年奋斗,陈彩华逐步将后续房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却不想近日波澜乍起。
刘锋(化名)一纸诉状将陈彩华诉至息县法院,诉请其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结合该案争议标的较小的情况,决定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陈彩华向法庭出示了房款收款票据,并提供了当年受其委托支付收款的证人及打款凭条。面对这些证据,刘锋以要回家对账为由,拒绝调解。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案按期开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锋辩称陈彩华所持条据中的经手人签名并非其聘请的会计人员签名。当法官询问其是否可以请该经手人作为证人出庭或者是否申请鉴定时,刘锋则含糊其辞。因有3张收据未进行妥善保管,上面字迹模糊难辨,增加了法官判断的难度。
考虑到原被告的对抗情绪,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庭后调解。二次调解中,刘锋申请鉴定,陈彩华同意配合,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作为申请人的刘锋拒绝交纳鉴定费,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刘锋,将案件裁判举证规则向刘锋释明,刘锋终于吐露真言。原来,由于当年因房屋测绘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刘锋与其中部分购房者发生了冲突,想通过法律途径对购房人进行震慑,却选择了一位房款全部结清的对象。事情真相大白,刘锋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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