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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检察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姜 明 朱青青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为遏制毒品犯罪,通过对2020年1月份以来光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评析,剖析案件特点,有针对性提出打击、预防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毒品犯罪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毒品犯罪类案件17件33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8件15人,受理审查起诉9件18人,从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类型来看,其中贩卖毒品罪6件1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件1人,容留他人吸毒罪3件3人(其中1人涉及贩卖毒品案)。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25%。

(一)从罪名上看,贩卖毒品案件依然居首。从办案情况来看。光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毒品类案件主要是贩卖毒品案件,无论是受理还是起诉人数,都占总数的50%以上,其次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占30%。

(二)从毒品种类看,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冰毒(甲基苯丙胺)等化学合成毒品占涉案毒品总量的90%以上,远远高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今年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除一件种植品原植物案件外,其他涉案毒品均为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

(三)从犯罪人群看,被告人以特殊群体为主,呈现“三多”趋势。从犯罪主体来看,本市县籍人员多、无业人员多,有前科人员、累犯多。在办理的容留吸毒案件中,一般都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毒类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涉毒类犯罪案件本身就具有手段隐蔽、人员单线联系、身份模糊的特点,在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情况下,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更为隐秘、涉毒案件人员的身份更难以确定。主要存在“货主”与毒品分离、毒品交易不存在人身接触、毒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毒资进口模糊等现象,这些情况都不断加大案件侦破、审查起诉的难度。例如裴某贩卖毒品案,裴某多次从程某处购买毒品,但每次都是提前约定,让程某将毒品放置于城市绿化带等隐蔽地点,实现毒品交易货主与毒品分离,造成取证难度较大。

(二)涉毒犯罪人员到案后的无罪辩解、翻供现象呈上升趋势。伴随打击力度的不断扩大和涉毒类案件实施比较隐蔽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对“一对一”模式下实施的毒品犯罪、毒品交易无人身接触下的毒品犯罪、毒资交付隐蔽的毒品犯罪,往往在到案后拒不供述,或在有罪供述后以刑讯逼供为借口转做无罪辩解、翻供,这种供述的不稳定、不确定加大侦查中收集证据、审查起诉的工作难度。如程某贩卖毒品案,程某虽然涉及多起犯罪,但到案后拒不供认任何犯罪事实,仅有买方陈述,给后期调查取证造成很大难度。

(三)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的扩大使用带来新的案件形态。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往往利用涉毒违法人员虚构毒品交易,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去抓捕毒品案件的犯罪人员。但目前侦查机关对于控制下交付的使用不断扩大,将有条件的抓捕手段变为案件成案手段,在该情况下由于涉毒人员的不稳定性、收集证据手段的局限性,产生购买毒品的涉毒人员推翻陈述、为毒品犯罪人员开脱、在抓捕现场暗示毒品犯罪人员逃离现场等新情况。

(四)对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称重不规范。毒品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侦查机关在毒品案件称重不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现场不称重,直接送交鉴定部门称量,或者在现场查获多包疑似毒品时,只对部分称重后粗略估算疑似毒品总数,且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判阶段,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导致整个诉讼活动陷入被动局面。如李某贩卖毒品案,2018年7月份,胡某联系李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李某联系罗某购买3包冰毒共计1800元达成交易,7月29日,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购买一包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元毒资。但3包冰毒并未详细称重,只能根据嫌疑人供述估计,对事实认定及量刑都带来不稳定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强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加大对毒品类犯罪侦查投入。由于毒品类犯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网络,跨区域的毒品类犯罪已成为常态,且存在证据易灭失、破案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数量多且错综复杂等特点,侦查人员不能满足于缴获毒品的数量,应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从毒品类犯罪行为的细节着手,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强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否定性证据的调查取证意识,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石的完整证据体系。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技侦措施的作用,加大先进技侦设备经费投入,保证对毒品类犯罪的打击顺利有效。

二是完善办案协作机制,提高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司法机关应加强配合,包括本地与外地、本地不同辖区之间的沟通协作,公安与交通之间的跨部门协作,公安与交通、路政、检察院、法院之间的跨条线协作,并依法使用特情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地搜集犯罪线索,提高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形成打击毒品类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

三是制定统一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提高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质量。建议上级司法机关联合研究制定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案件,进一步提高毒品类犯罪案件证据质量,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作者单位:光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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