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波)“感谢罗山县法院为我们公司解了燃眉之急,挽救了企业。”日前,罗山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将两面锦旗送到罗山县法院,对办案法官司法为民、尽心调解表示感谢。
2016年6月,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罗山县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公司厂房抵押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9‰,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及员工高某军、高某文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遂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发放了贷款,该公司在贷款期限满后,先后偿还了200多万元的利息,剩余本息未能按时偿还,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能按时还款。今年9月7日,罗山县某银行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及高某、高某军、高某文诉至罗山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方涛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与被告罗山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后,了解到被告方调解意愿较强,只是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借款。考虑到案情重大,方涛向法院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汇报。该院主要负责人在听取汇报后,到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走访了解,该企业近年来因环保需要,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后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另外,该企业带动68户贫困户及300多位职工增收,按时发放工资,表示愿意分批偿还贷款。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该院主要负责人邀请原告、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详细了解双方的困难和意见,并指派承办法官方涛和原告银行主要负责人一起深入被告企业实地走访。经过努力,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分批偿还借款。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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