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民与法 PDF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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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查逃跑 摔伤后果自负


□于 涵 彭 洁 段月姣

胡某某与朋友在某宾馆房间吸毒,因害怕民警查房从窗户向外跳出后摔伤,胡某某遂将宾馆诉至平桥区法院,请求判令宾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30余万元,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服判息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詹某某以其朋友袁某某的身份证件在某宾馆开了一间房,房间位于三楼,房号为3020。2017年9月1日,胡某某应詹某某邀请进入该房间,并携带冰毒,与詹某某在该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当天下午5时左右,民警到该宾馆执行公务,经调取宾馆监控录像,在宾馆工作人员带领下前往3020号房间。工作人员敲门,胡某某应答,但始终拒绝开门,在此情况下,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在房间中未见到胡某某。胡某某在民警进入房间之后,从房间窗户向外跳出后摔伤。

当日,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1天,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2018年6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被鉴定为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移位滑脱,脊髓横贯性损伤,致右下肢单瘫,评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9月18日,胡某某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2天,进行内固定存留取出手术,花费医疗费17万多元。该宾馆于2017年12月27日公安消防大队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020房间窗户未安装限开装置。

胡某某认为,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房间窗户没有安装基本的防护装置和限开装置,未经同意擅自打开顾客的房门,是致使原告跳楼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其损失,遂将宾馆告至法院,要求宾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1万元。

平桥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对宾馆工作人员、詹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胡某某与詹某某在宾馆的3020号房间里从事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胡某某的损害后果与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从宾馆工作人员敲门至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之前中间持续数分钟,且在进入房门人员亮明身份之前,胡某某已经选择主动跳出窗外,是出于对自己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产生后果的惧怕心理而选择跳窗,而非仅仅因开门产生惊吓使其跳窗;胡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窗可能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胡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与宾馆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胡某某以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平桥区法院遂判决驳回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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