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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枫桥经验”信阳检察版


——市检察院积极探索“以和促解”工作机制纪实

□胡传仁 王亚萍

浅棕色的木纹壁纸包裹着整面墙壁,看起来格外柔和舒适,墙壁上“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对联特别吸人眼球。这是笔者昨日在市检察院见到的场景。“这里是我们设立的‘以和促解工作室’,今年先后有12个案件当事人在这里和解息诉。”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邹涛介绍。

近年来,市检察院探索推行“提前告知风险、降低抗诉期待,坚持检群面谈、平衡利益诉求,强化法检沟通,寻求共赢多赢”民事检察“以和促解”工作机制,力求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息诉止争的监督质效。

帮助降低“期待值”,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

“哎,事已至此,我也明白,从证据来看,打官司对我们确实很不利。”在邹涛的引导下,笔者一走进以和促解工作室,就听到一起申请检察监督支持案件当事人表示,“我对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表示理解,决定撤回请求检察监督申请。”

据了解,这名申请检察监督支持的当事人姓田,是信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2011年10月,客户潘某某购买了田某所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当天,潘某某付清首款13万余元,剩余30万元尾款,潘某某则委托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完成银行按揭贷款,并另行给付代办费用、契税、维修金、初装费等约3.5万元。

后因潘某某提供的证件不足,该房地产公司没能成功地为潘某某办理按揭贷款,也未告知潘某某,尤其是在后来的近3年时间内也没有催告潘某某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快递将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书寄给潘某某,当年10月份,重新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5月26日,潘某某得知自己所购房屋被另行出售后,便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赔偿个人损失以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约4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履行了相应义务,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潘某某无法取得房屋,房地产公司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遂支持了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0月30日,信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26日,信阳中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该公司不服,2020年5月9日,田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房地产公司在发现无法办理按揭后,不仅没有告知潘某某需要补充提交办理按揭贷款证件,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之内对潘某某进行催告,寄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也没有显示潘某某的签名。”办案检察官介绍,“我们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潘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在当天的以和促解恳谈会上,办案检察官耐心向田某释法说理,最终让田某明白,在没有新的有力证据情况下,案件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此帮助田某调整心态,降低抗诉的期待值。

积极寻找“平衡点”,双方签下和解协议

“法律就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如何让双方互相体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消除双方矛盾,最终达成和解,案结事了,就需要我们仔细观察,细心引导,注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办案检察官谈春花有感而发。

谈春花说,在她办理的民事检察案件中,让其印象最深刻的是一名不到4岁的男童。2016年11月26日,不满4岁的小宇跟着姥爷胡某到木材加工车间里玩,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小宇误触车间电刨机开关,严重割伤左手,最终导致左手2指-5指毁损性离断伤。

事故发生后,木材厂老板韩某先行垫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就不再支付相关费用。2017年7月,小宇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小宇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约20万元。

经过多次诉讼,2018年12月29日,信阳中院再审判决韩某承担30%的责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一次性赔偿小宇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小宇及法定代理人不服,2019年5月19日,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过走访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小宇家人认为韩某结束工作后,只把电刨机上的便捷开关关掉,却没有将电刨机的总电源关闭,是导致小宇受伤主要原因;而韩某则认为,胡某带着孩子到木材加工厂,本应严格看管好孩子,尤其是胡某工作结束后不及时带孩子回家,在车间内闲聊,本身也存在过错。

针对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多方走访当事人,最终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律无情人应有情。面对小宇未来的假肢、复健等费用都还没有着落,我们一边安抚小宇的家人情绪,一边主动和韩某沟通,寻求解决双方矛盾的平衡点。”谈春花说。

经过多次劝解,老板韩某表示自己愿意一次性补偿小宇8万元,并且也愿意承担小宇未来的手术费用。然而小宇家人却坚持要求一次性补偿13万元。

“一方面小宇受伤需要治疗,这个时间耽误不得;另一方面,韩某今年已经50岁了,未来偿还能力有限,如果时间拖得太久,对孩子更不利。”为了尽快打破僵局,谈春花将小宇家人约到以和促解工作室进行促膝交谈,最终小宇家人也松了口。

经过办案检察官的不懈努力,2019年8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先前垫付的1万元外,韩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9.5万元。

协作实现“共赢点”,帮助解除失信名单

“作为检察机关,要善于从被监督方的视角出发,辩证处理监督中‘刚和柔’‘点和面’等关系,实现共存共赢。”该院副检察长邹懿说,在监督的手段方式上,该院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不同立场的结合点。

“没有检察机关的帮助,我们还得被挂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采访期间,一起原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陈某夫妇告诉笔者。

2015年,陈某夫妇来到潢川县打工,两人带着孩子租住在该县某单位家属楼三楼。2018年5月的一天,住在二楼的余某发现卫生间顶部漏水情况严重,便上楼要求陈某夫妇开门查看卫生间状况,陈某妻子考虑自己一人在家不愿开门,双方越闹越僵。

得知消息后,陈某急忙赶回家中并报了警。警方来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劝解。在劝解的过程中,陈某夫妇与余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因余某是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难以忍受言语刺激,渐渐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倒地身亡。

2018年6月,余某的家属向潢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夫妇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0万余元。潢川县法院一审认为,余某是在与陈某夫妇争吵过程中死亡,两名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判决两名被告承担损失12万余元。陈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信阳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夫妇与余某争执是余某死亡的诱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夫妇不服,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无奈之下,2019年8月,陈某夫妇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且法院划分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并无不当。2019年9月,市检察院拟作出不支持申请监督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夫妇二人也愿意赔付,只是因收入较低,一时难以赔付到位。两人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受限,无法外出谋求更好的工作挣钱还款。

承办检察官在宣布不支持申请监督的决定前,主动找到余某家属进行沟通,建议其减少部分赔偿金,得知承办检察官的来意后,余某家属情绪显得有些激动,并表示坚决不会让步。之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到余某家属家中进行说理劝导,希望他们能解开心结。

最终,余某家属同意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和解方案,将赔偿金由原来的12万余元降至8万元,并分两期支付,同时余某家属主动配合陈某夫妇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办案也是办民生,‘终结报告’并不是检察办案工作的唯一取向。我们要求‘以和促解、调抗结合’,就是要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息诉止争的正确导向,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当地。”该院检察长郭国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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