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浩然 实习生 李耿华)“感谢检察院的监督,这笔人防易地建设费,我们一定要追回!”7月24日下午,固始县检察院诉被告固始县人防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固始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听到审判长全部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后,固始县人防办负责人不停地说。
2018年5月,固始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吕某申请建设位于固始县陈元光大道与老红苏路交叉口东南角商住楼房,申请批准建设层数为9层,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9.615万元,后吕某违反审批规划,实际建设11层,经核实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75.645万元。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等法规规定,固始县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固始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人防办依法履行职责,向吕某追缴应该补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66.03万元,并要求县人防办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追缴结果回复县检察院。
2019年8月9日,固始县检察院收到固始县人防办回复,称已对吕某进行催缴,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追缴到位。截至2020年5月25日,固始县人防办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吕某欠缴的66.03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追缴到位。
固始县检察院认为,固始县人防办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仅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进行催缴,未采取有效催缴手段,以无法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为由,未对其下达补缴决定书,也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导致人防易地建设费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没有追缴到位,致使国有财产持续处于流失状态。
6月3日,固始县检察院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也是今年河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人防办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履行对吕某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