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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

审理一起超员载客危险驾驶案


本报讯(胡冬明)日前,新县法院对被告人邹某严重超员载客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豫S9E19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县吴陈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17人,其中16人是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00%。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邹某表示不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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