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安冬雪
“被告人张鹏,你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你的真实意思吗?知道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吗?签署时是否有律师在场?”审判长问。
“是,是,是!”张鹏回答道。
5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被告人张鹏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判决后,张鹏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一件看似很简单的案件,固始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为了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却经历了一波三折。
铲车惹祸,两人受伤
2019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鹏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鲁工牌15型黄色铲车与被害人李志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轮摩托车受损、李志及摩托车乘坐人郭千受伤。张鹏拨打110和120,他看到摩托车驾驶员李志受伤较为严重,没有等到救护车到来,他到经贸米厂开来一辆车,把伤者送往医院,途中一直与120保持联系,与救护车相遇后,他把伤者抬上救护车并来到医院。后经固始县法医鉴定,李志的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1日,经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鹏驾驶机动车驶出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志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行,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鹏主动投案自首,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张鹏被固始县公安局拘留,12月31日,张鹏被固始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初次提审,拒不认罪
2020年2月28日,固始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因新冠肺炎疫情给司法办案带来了很大障碍。检察官决定采取远程提审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张鹏进行讯问。没想到,年仅30岁的张鹏,却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了解一些基本情况后,办案检察官问:“你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张鹏回答:“有异议。”可是问他有何异议,他却又回答不上来。
办案检察官说:“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你是否认罪认罚?”“不!”他当场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办案检察官问:“你对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何看法?”他回答:“没有看法。”
很显然,张鹏的抵触情绪明显,办案陷入僵局。怎么办?办案检察官连续几遍问自己。第一次失败的提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又捧起了该案厚厚的卷宗。
1989年8月出生的张鹏家住固始县沙河铺乡街道,初中文化程度,妻子无业,有两个孩子,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张鹏对认罪认罚制度有着多深的了解?他是不是觉得认罪认罚之后就再也出不去了?家里的负担这么重,他一定想着早点回家。
这样想着,办案检察官的思路渐渐明晰起来。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由于受疫情影响,犯罪嫌疑人家人和被害人缺乏沟通,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加上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了解,双方都陷入被动的局面。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就能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远程提审时,办案检察官再次向张鹏阐述诉讼权利义务特别是自愿认罪认罚将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张鹏终于点了点头。
为了彻底打消其疑虑,远程提审时,办案检察官还让其辩护人一起,向他申明利害关系,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鹏抬起头,眼睛里闪烁着希望的光芒。
2020年3月底,张鹏与受害人李志达成赔偿协议,李志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4月2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张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情节没有异议。
5月18日,张鹏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他当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我家里负担很重,老婆孩子都需要我,如果我判了实体刑,家里也不知道是个什么样子,原来,认罪认罚还有这么多好处。”判决后,张鹏对办案检察官深表感激之情。
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旅程艰难,但还是到达了终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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