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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保护法治框架走向成熟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王立彬)在全国土地日走过30个年头之际,以耕地保护制度为首要目标,我国最严格土地管理法治框架走向成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土地管理法历经四次修改和完善。从1988年第一次修正到2019年四次修改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始终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首选政治目标。

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1988年修法,以土地资源有偿使用拉开要素市场化改革序幕;1998年修法以保护耕地为目标,确立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级政府保护耕地责任,耕地占补平衡,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等等;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正,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进一步确认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履行保护土地、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物权,防止自然资源所有权侵害等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说,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编纂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立法先河,具有划时代意义。借鉴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适时启动自然资源法典编纂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按资源种类单项立法,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海岛保护法等,存在重复、冲突、空白、不衔接、滞后等问题,很难通过所有法律“一揽子修改”解决。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一保护、统一修复,需要在现有单行法律基础上,编纂自然资源法典,实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整体性、系统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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