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相较,它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裁决终局性等特点,使之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的解纷途径。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0万余件,涉及经济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农业生产经营以及物业纠纷等多个领域。我国已经成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数量位居前列的国家之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统战部部长、信阳仲裁委员会主任王新会高度重视仲裁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王新会批示,要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扩大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要加强对各类企业负责人的宣传,通过报告会、培训班等形式宣传仲裁的优势,让大家认识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要通过报刊、电视、各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仲裁,让广大群众善于运用仲裁优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落实市委副书记王新会的批示精神,信阳仲裁委员会到企业、律所开展调研活动,组织仲裁员座谈交流,畅谈对仲裁工作的认识和体会,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以期让仲裁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民商仲裁大有可为
民商事仲裁任重道远,大有可为。自1994年颁布《仲裁法》以来,我国民商事仲裁得到长足发展。本人曾从事过多年的民商事审判,近年来有幸从事民商事仲裁。深感民商事仲裁有其独具特点:一是自愿选择性。当事人如发生民商争议,双方可以根据“或裁或审”原则,自愿协议确定是否将争议交由仲裁庭处理,或到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可以选择已方认可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二是快捷高效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付诸执行,没有二审上诉等程序,故能够促使当事人的纠纷迅速解决,同时也相对节省了纠纷解决时间和费用。三是独立性及专业性。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依法独立裁决,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利于商贸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合理保护;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定期换界遴选,荟集各界法律和专业技术类专家作为仲裁员参加仲裁,以利于解决相对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任 钢)
相逢一笑泯恩仇
仲裁化解争议和德、礼一脉相承,体现并发展了中华儒教传统文化,也更符合当今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仲裁工作应该得到全社会的了解、尊重和支持。
仲裁处理争议的路径既不“经官动府”,又得到司法的可靠保障。律师和仲裁员二者各有侧重,律师的职责是法律许可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则要在中立与公平公正中不辱法冕。
办理每一件仲裁案件,我都是一丝不苟、如履薄冰,同时也给我留下了不少难忘的启迪。印象2014年秋,我担任首席仲裁员处理一件民间借贷争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几,明显超出了当时法律的规定,各方包括仲裁员意见不一,已收付的大额利息最终还是在裁决中被认定为自由之债。时不多久,我又担任首席仲裁员处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让利争议,一方当事人秋后算账,撕毁“诚信”协议。这两起案件,本人“只缘身在此山中”,让我身临其境地再次体会到法律禁止、诚信与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内涵及相互关系,还感悟了仲裁审理与法院审判之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细微差异。(卢霖一)
仲裁迅速解纷
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自愿性。这种自愿性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在仲裁协议中双方还应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二,专业性。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所涉及行业专家中选定仲裁员。第三,灵活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已被简化。第四,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第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第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由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是由于仲裁的快捷性,也就相应的节省了费用;另一方面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比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的费用低。第七,独立性。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程 升)
运用仲裁优势高效化解纠纷
《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已成为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调节器”,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信阳仲裁一直将仲裁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始终将提高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作为促进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来抓。仲裁员们仲裁时注重案件质量和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快捷地解决了大量民商事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入新时代,仲裁事业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精神为指导。依法公正公平仲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论述。加强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运用仲裁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阳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李文发)
仲裁漫谈
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们长期生活实践的结果,是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的产生早于诉讼,是构成文明法律制度的基础。
最早从立法上承认仲裁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国际上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
我国的仲裁最早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同年9月颁行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43年4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对仲裁及仲裁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从而,终结了多年来民商事仲裁方面法律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机构分散的混乱局面,使我国的仲裁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化的高速发展时代。(宋文阁)
我为仲裁代言
仲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
相比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运用仲裁方式化解经济纠纷,这是由仲裁具有独立、高效等自身突出特点和优越性决定的。一、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三、仲裁裁决一裁终局,高效、快捷。四、仲裁的私密性。五、仲裁独立进行,裁决结果公平、公正。
目前,仲裁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担负着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运用仲裁手段,灵活化解经济纠纷,让仲裁和谐融入市场经济,需要全体仲裁人坚持不懈地去努力。作为一名靑年律师,有幸成为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知肩上的责任和使命,我要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冯应华)
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将仲裁引入基层社会治理,使基层纠纷得由民间法律组织裁决,是党和国家为仲裁事业发展谋划的新部署新思路新举措,也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促进仲裁机构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仲裁机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可行性和优势。其一,仲裁机构由法律专业与社会技术群体组成,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经验定分止争,化解纠纷法治化水平和权威度高。其二,仲裁没有审级和地域的限制,可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其三,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力强。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议。一是建立更加亲民灵活的仲裁分支机构与裁决体制,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培育开拓基层仲裁服务市场,增强仲裁机构在收支、人员选聘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三是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尝试引入临时仲裁与友好仲裁制度。四是尝试在仲裁机构中建立专门调解员队伍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实现仲裁程序中调解主体与仲裁主体的适当分离,确保仲裁公正性。 (陈东果)
仲裁程序带来的六个优点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选择仲裁程序的六个优点:
一、案件管辖和纠纷处理地点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者条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哪个仲裁机构来处理自己的纠纷。二、仲裁费用。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到律师代理费用的如何承担的方式和标准。三、办案人员。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四、审理方式以秘密审理为原则。仲裁是以秘密审理为原则,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五、办案期限与效率。仲裁具有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六、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国际执行机制。仲裁真正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 (王雅洁)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解决民事纠纷有两种方式: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对于诉讼途径的民事诉讼:法院裁决,一般大家比较了解,而作为同等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方式中的仲裁法律制度则往往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两种法律制度作比较。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主管的范围不同、管辖权的取得方式不同、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不同。
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一、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二、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裁决后即发生选择任何一个自己信任、参与方便的仲裁机构。三、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根据其经验、阅历、职称、信誉等因素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四、仲裁书与法院裁决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仲裁书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要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力度,拓宽当事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途径,节省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翟 异)
运用仲裁手段 妥善化解纠纷
仲裁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保护商业利益等方面的鲜明特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愿将他们可能出现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规则、仲裁委员会都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仲裁实际是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有主动接受的意愿。
在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方面,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的程序繁琐、审限较长相比较,仲裁实施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保护商业利益方面,仲裁庭对争议纠纷不公开审理,仲裁文书内容不对外公开,有利于纠纷当事人通过仲裁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信誉,同时,相比较诉讼的“对薄公堂”,我国传统文化历来有“无讼”的文化思想,仲裁作为法定的民间争议解决方式,给当事人双方造成的冲突和裂痕较小,也有利于双方在矛盾纠纷后还能够再次合作。(黄 洁)
运用仲裁手段 化解经济纠纷
一、只有公正才是仲裁的生命力,只有公正才能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只有公正的裁决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要树立服务意识,倡导亲和仲裁,把握仲裁的立身之本和社会定位,在仲裁过程中,把服务作为融入市场经济的桥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在仲裁过程中展现出和谐的庭审气氛,把仲裁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达到最佳。
三、要结合仲裁的优势,充分发挥其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的特点,注重时效性,努力提高自动履行率,让当事人体会到仲裁对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合情、合理,而且合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纠纷的处理省时、省事又省钱,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和市场主体接受仲裁、愿意仲裁、主动仲裁。
四、在现有的办理事务部门管理、仲裁员队伍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管理的三大制度体系上继续完善仲裁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多发争议的共性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仲裁制度框架。
(潘辽宁)
利用仲裁优势 快速化解风险
商事仲裁具有以下显著优势:一是速度快,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质量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熟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能确保仲裁的公平性;三是气氛缓。在相对轻松缓和的氛围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更容易被几乎不与法院打交道的农民所接受;四是沟通易。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当事各方的意见,消除了沟通障碍,增强了信任度;五是程序便。由于仲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配合程度更高;六是资源广。信阳仲裁委现有在册仲裁员113名,充分吸纳了社会各界的专家资源,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办案资源不足的压力。
农业银行借助仲裁优势实现了快审、快裁、快执。农业银行将引导客户经理选择适用仲裁解决模式,对存量贷款采取逐步与客户协商签订仲裁补充条款的方式解决仲裁约定的问题,以便将来提交仲裁裁决。
(李筑波)
我的仲裁情怀
我曾在法院民商事审判岗位工作。仲裁的经历,让我对司法正义在仲裁中的运用和实现有了全新的理解。
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即仲裁的终局效力,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再审程序,具有快速高效的优越性。相较而言,司法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程序,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甚至十几年,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长期悬而不决,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在仲裁实践中深刻体会到这种区别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有个当事人,从事建材业务,每年的民事纠纷30件左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间过长,不利于企业资金回流,企业经营长期困难,在尝试了一次通过信阳仲裁委员会解决民事争议后,当事人认识到一裁终局的好处,目前民事纠纷案件基本都通过仲裁解决,对保证企业正常资金流起到重要作用。
(邱世财)
漫谈仲裁之利国利民
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既能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困扰,又能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
笔者概括归纳,当事人选择仲裁依法享有自愿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协议权、申请仲裁请求权、依法选定仲裁员组庭权、申请延期审理权、申请回避权、出席仲裁审理权、答辩权、承认权、反驳权、反请求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鉴定评估权、举证权、质证权、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权、辩论权、最后陈述仲裁意见权、受送达仲裁通知文书及仲裁裁决文书权……仲裁裁决后的申请执行权、对仲裁裁决书依法诉讼请求撤销权等。
信阳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广泛、积极宣传《仲裁法》和仲裁制度的同时,作为仲裁员更要不断学习,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准确适用法律解决仲裁案件各种纠纷问题的专业技能水平,也必将赢得当事人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
(宋疏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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