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洋 张德政
一起案件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商城县达权店镇人)同在浙江某地经营布艺生意,为方便运输和行业交流,二人均加入了“xx货运”微信群,该群目前有群成员330余人。
由于二人在数年前有过诉讼纷争,被告洪某一直对原告李某心怀不满,数次在“xx货运”微信群中使用污秽性言语辱骂李某。多次的辱骂让李某十分难堪,盛怒之下李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商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停止对其名誉侵害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商城县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由于原告、被告均在外地经商,送达十分困难,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被告微信。在成为被告微信好友后,法官与被告在微信上聊起了家常,释法明理,申明利害。被告洪某决定积极应诉,回家参加庭审,并表示愿在微信群中向李某公开道歉,当场签下保证书,李某表示认可并撤诉。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而且,与现实生活场景相比,微信群、朋友圈更便于保存证据,有利于受害人维权。在社交网络中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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