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则,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里的法律法规当然包括各个部门法,其中,商法也不例外。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融入商事法律制度,首要一点是找到商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性。笔者认为,对于商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性,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首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商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的契合性。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律,与其他法律一道肩负着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使命,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一致,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法治。同时,商法作为直接以保障营利为宗旨的部门法,对于促进社会成员创造财富和推动国家繁荣昌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法中调整各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与企业治理的诸多制度安排,对于增进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经济民主、推动物质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提升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均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的契合性。商法的本质是市场规则。其不仅规定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则,而且还规定了法人财产权、股权、职工参与权等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利;不仅规定了为公司提供融资渠道的证券法律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范和保障的保险法律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支付工具的票据法律机制等一系列市场交易机制,而且规定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与商法目标实现的法律责任机制。考察整个商事立法,如何保障市场主体的自治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同时也是我国进行商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线索。就此言之,商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自由有着紧密的联系,能否真正体现自由是我们审视商法制度是否为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企业治理制度中注重强调同类投资者权利的平等保护、在企业终止制度中重视各方主体对于清算事务的平等参与等,无不在倡导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平等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直接反映和具体体现。
最后,商法作为私法的属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的契合性。与民法一样,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所谓私法,意指规范私主体权利义务、保障私主体利益实现的法律制度。与公法规范主要体现国家强制不同,商法等私法规范以私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其基本理念。正因如此,自治性成为商法的首要特征,对商事行为效力的判断往往亦将是否体现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作为重要标准。一方面,每个商事主体所蕴含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元,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如果仅仅注重商事主体的自由,尤其是投资者的自由权利,无疑很难周全地保护商事主体所关涉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从该主体自身的自由角度审视,而应关注到如何确保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顺利实现,确保交易的安全有序。
厘清商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我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更为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规范;而且有助于我们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透视与检讨我国现有商法规范的优势与不足,更好地指引我国进行商事立法改革,推动各项商事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全面深化市场体制和机制改革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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