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销售运单等资料;(三)责令采(运)砂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扣押非法采(运)砂船舶、采砂机具、运砂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或者发放许可证的;(三)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六)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七)擅自利用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所产生的砂石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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