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郝卫东 洪本群)“因为我的无知,架设了网具非法捕鸟。虽然不是为了获利,但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伤害,触犯了法律。现在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今后我会发动家人和我一起爱护鸟类。”近日,因非法狩猎而被光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当事人程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说出这样的悔悟。
据了解,光山县境内种植作物以稻谷为主,而飞鸟翻田泥对稻谷生长有一定影响。程某是种粮大户,承包了200亩土地,为了阻止飞鸟在其承包经营的稻田里翻田泥,便私自架设网具捕捉飞鸟15只。光山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程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了公告程序。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光山县检察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程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为了更好地把握定罪量刑,多次向光山县森林公安局了解情况,并依法对程某进行讯问。为确定野生动物价值,退回补充侦查,经光山县物价局认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合计5300元。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程某文化水平不高,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愿积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经多次和程某沟通,最终程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公告期限届满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该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光山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处程某承担因非法狩猎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300元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光山县法院认为程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因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采纳了光山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案后,光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光山县检察院将以此案为鉴,联合光山县林业部门,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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