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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统计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王操志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36年来,《统计法》充分保障了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统计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文件,国务院出台了《统计法实施条例》,新修改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一系列次第推开、环环相扣的政策法规,不仅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也为新时代进一步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层出不穷,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快,对统计工作提出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把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于统计工作始终,才能使统计数据源清流洁,为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根本保证在于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统计法治工作的根本。要自觉把统计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思考、去定位、去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统计法治工作责任。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要严守统计法律底线。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守《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调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这些要求既是底线也是高压线,谁都不能碰、不能逾越。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必须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把统计法律法规落实到数据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控。全面做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各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统计案件移送,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要进一步深化统计普法宣传。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要积极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熟悉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认真做好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不断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实现调查对象全覆盖,把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支持配合统计工作作为统计法治宣传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信阳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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