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纲领。全会通过的决定从13个方面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图谱,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尤其突出了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基层社会治理又是整个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从现代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看,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应从三个维度着手,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一、自治维度——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聚合力
根据自组织理论,在没有外部指令条件下,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该理论主要研究系统怎样从混沌无序的初态向稳定有序的终态的演化过程和规律。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各子系统之间能够产生协同动作,从而可以使系统由杂乱无章变成井然有序。发端于本世纪初的区块链理念进一步提供了信息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高可靠且不可篡改,天然适合用于社会公益场景,为基层社会自治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撑。从自组织理论和区块链技术看,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在非线性条件下形成一种有序结构,并可以形成较强的聚合能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一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使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并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制度。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只有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自治内容上,群众自治的事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实际利益,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在自治方式上,人民群众在社区内,通过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使得民主参与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这一特点和优势,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产生的,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素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是适应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需要的产物,在解决城市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许多环节,都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的,既锻炼了群众的事议能力,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民主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达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目的。
总体而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条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顺应了时代潮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法治维度——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约束力
“法治”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也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的社会价值体系。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略,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依法治国,实际就是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利;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是要靠法治。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目前基层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确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基层法治中存在的问题根源于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发达。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必须加快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文化。法治需要以特定类型的文化作为其基础,这种特定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就实行法治的需求来说,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健全、完善基层法律制度,需要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革新立法观念,改进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全面加强基层法治建设,重点是要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司法所建设、县级司法行政工作建设三大基础工作。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就要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开展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经济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指导修订村规民约,切实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的日常行为。加强对村务治理的指导、对农村各类问题的预防和监管,让广大农民群众感受法律力量、认知法律尊严、增强法律信仰。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之根,厉行法治之基,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0513个,基本实现了乡镇街道全覆盖,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县级司法指挥中心,是基层法治建设的综合平台,需要重点加强。应当整合指挥中心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平台功能,打造司法为民的统一窗口,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三、德治维度——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控制力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周朝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到了唐朝,《唐律》最终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儒家倡导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的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德治是中国古代人治的理想模式。它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重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现代社会,法治更是需要道德建设先行。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是靠人来实现的,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推行,需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严苛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德治具有基础性作用。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集体意识、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围,意义十分重大。应当注重以文化人,以文养德,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繁荣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建立道德讲堂、文化主题公园、文化礼堂等阵地,引导人们讲道德、守道德。开展“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发挥身边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涵养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乡风。依托村规民约等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培育新风尚。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风尚,传承家教家风是一项重要内容。重视家庭教育,建立良好的家风,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从《孔子家语》到《颜氏家训》,再到《朱子家训》,无不体现家教家风的重要。家教即家庭教育或教养。古今中外,家教都是人类教育和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初始、最基本、最具内在价值认同的教育和教化。与普通的知识教育不同,家教更注重人文礼俗和道德伦理的教养,是一种真正纯粹的德行生命养育。家风又称门风,是指作为伦理亲缘共同体的家庭(家族)成员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传延下去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以及伦理品格等的总和。家风强调的是代际传承,是经过一代一代薪火相传,相沿成习,最终形成展示这个家庭甚至家族特有的“家风”。因此,家风应该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呈现出的整体风貌和思想境界。家教通过长久的积淀便会形成一个家庭的家风。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最为重要的无以替代的精神财富。家教家风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对社会而言,它就是道德的力量和规则的信念。家教家风又是现代公民德育的奠基。它影响人的一生,有助于培育出健全的人格,造就一个人的素质修养。良好的家教家风,是基层德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堪称整个社会治理的奠基工程。
(作者系信阳师范学院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研究课题组组长,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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