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凌云)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制定的《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此有了法制保障。
据介绍,《条例》设置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责任分工、政府、企业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求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法律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条例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制定不仅将我市治污的成功经验纳入其中,还紧密结合信阳治污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彰显信阳特色的条款。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计划立项、调研论证到修改审议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市政府提交《条例(草案)》议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不同层次、不同单位、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在立法程序的各个节点,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得到有力指导和帮助。经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10月29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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