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军
大学生、00后、无证、酒驾,当这些词汇堆砌在一起的时候,注定是个悲剧。固始籍大学生小豪(化名),就品尝到了其中的苦涩。
2019年国庆节期间,刚上大学的固始籍学生小豪回家后的一个夜晚,几个同学在固始县城一家饭店相聚,气氛异常热闹。饮酒后,小豪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蓼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20时20分,当行至蓼城大道与陈元光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提取的小豪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06.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件移送到固始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小豪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豪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近日,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温馨提示
本页面内容不允许直接阅读,请通过《信阳日报》客户端浏览查看。
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