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夏青云 李 倩)9月28日上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新中担任审判长,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提起诉讼,公开审理我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信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取证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在合伙经营光山县泼陂河镇蔡围孜砂场期间,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要求,超出采砂规划区域,到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塔沙河一侧河道采砂,采砂面积共33498.1平方米(合计50.25亩),采挖量为242392.3立方米,造成该处河岸河道以及林地遭受严重破坏。
经过庭审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塔沙河晏河乡程山村段河道左侧河岸修复工程设计方案》对塔沙河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大姜湾、小姜湾和程湾村民组河段受损的河道和河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制定修复方案费用36.03万元;若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前项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44.1万元(含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同时判决二被告对修复后的河道和河岸履行管护义务。
二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态已经认识到错误,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市法检“两长”带头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最严格的司法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提出的“高度重视生态保护”重要要求落实落地。通过该案的审理,积极探索“责任人修复+第三方监理+政府部门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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